【据新华社上海1月1日电】(记者 高路)1月1日,我国就业领域首部基本法律《就业促进法》正式施行。劳动保障部门为此发布解读并指出,随着这部新法的施行,以往较盛行的六个就业“潜规则”被明确定性为违法,将得到有效遏制从而走向终结。
一是招聘时挑肥拣瘦,录用前强查乙肝。近年来,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从年龄、性别、户籍转向容貌、身高、体重、疾病,甚至向血型、生肖蔓延,并趋向“有违精神,不违条文”的隐性歧视。在《就业促进法》中,“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被写入总则,第62条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配套规定,1月1日施行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还明确,用人单位“强查乙肝”将受处罚。
二是公共职介中心成了“收费站”。《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法定的公共就业服务。”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包括求职信息、职介、就业指导等。
三是“黑职介”的“猫鼠游戏”玩不完。在不少城市部分地区,不时上演着劳动监察部门查处无证无照“黑职介”的“猫捉老鼠”,劳动监察部门重拳出击,卷帘门慌忙拉下,“大盖帽”一走,“老面孔”犹在。《就业促进法》除了对违法职介作出法律定性外,还规定了依法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和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等实际约束。
四是扣证件、收押金屡有发生。《就业促进法》将这两类行为明确定性为不合法,并应承担违法责任。
五是招个“经理”卖保险。长期以来,真假难辨的虚假职位信息,给求职者造成诸多困扰。例如名为“销售经理”,工作却是卖保险,或者号称“500强企业”,结果只是一家“微型公司”。对此,《就业促进法》规定了较严厉的惩罚措施。
六是职工培训费成了领导“出国基金”。在个别用人单位,职工教育经费被挪用当作领导的出国考察费、经理的MBA培训费,这一现象并不鲜见。《就业促进法》规定,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将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