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5日电】(本报特派记者 陆云红 李萍 李文生 李舒瑜 陈海峰)“环境税”在国外可能不是个新名词,但在本届政协会议上却是个新鲜议题。首次当选全国政协委员的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就提出一份《关于尽快将开征环境税纳入议事日程、出台环境税》的提案。
“近年虽有国家重视、各方努力,但我国的环境保护总体上依然形势严峻。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形成严重污染。2006年,全国28%地表水的断面水质处于劣Ⅴ类,60%的断面水质达不到Ⅲ类标准。2006年在有空气质量监测的559个城市中,达标率仅为56.6%。全国城市空气中颗粒物、SO2排放总量仍在上升。2006年发生酸雨的城市比例为54.0%。土壤污染日趋严重,受工业“三废”污染的耕地面积达1.5亿亩,占全国耕地的8.3%。危险废物、汽车尾气、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持续增加。总之,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集中出现,我国已进入污染事故多发期和矛盾凸显期。”贾康表示。
“在我国,开征环境税已具备了基本条件,应抓紧时机纳入国家议事日程。”贾康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文化水平和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环保意识也不断提高,对改善环境的要求日益强烈,这已为环境税的出台打下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贾康委员在提案中还提出了三点关于环境税的初步设想:
一是设计、出台称为“环境税”的独立税种。我国环境税的征收范围应设定为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在内的污染物排放和二氧化碳排放,设计思路是对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开征一个称为“环境税”的税种,在该税种下面设定若干税目和子税目,并为纳入更多的针对性税目预留空间。
二是税目可以由少到多,动态优化。在实际开征时,环境税的上述征税范围和对象不可能一揽子解决,应采取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实施方略。首先选择实施条件成熟,易于推行的污染排放税目,如硫、氮和工业污水等,先行开征;而其他不具备开征条件的税目,可随着条件的不断成熟,逐步开征。在适当时机再考虑独立开征碳税。
三是开征独立的环境税与现有其他税种(如消费税、资源税等)的“绿化”相互呼应、协调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