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湛 实习生 胡偲)今天《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通过新一期的政府公报正式公布。我市自4月1日起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垫付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人员无力承担的抢救费用或者殡葬费用,并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受害人或者家属进行资助。
在本市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受害人和加害人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一、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造成的受害人伤亡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四、其他无法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情形。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记者在政府公报中获悉,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抢救受害人,并核算抢救费用。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超标准进行抢救的,应当经过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负责人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同意。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不得超过4万元,丧葬费用应当按照广东省规定的标准核算。一次性困难救助不得超过一万元,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