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涛 通讯员 方永梅)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黑心律师伪造判决侵吞亲友救命钱”一案昨天有了结果:宝安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范■伪造法院判决书及印章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鉴于其积极退还了所侵占的款项,并另行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本报2007年4月24日起曾多日连续跟踪报道此案的来龙去脉及有关部门的处理情况。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7月,被害人范禹香在交通事故中受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其在事故中无责任。进入诉讼程序,其聘请在深圳做律师的同乡亲友范■为代理律师,并授权范■具有进行调解并领取赔偿款等代理权限参与诉讼。2006年5月15日,范■与范禹香丈夫罗梅林作为范禹香的诉讼代理人,同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方及保险公司经宝安区法院开庭主持调解,达成了由承担事故责任方及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范禹香28万元及由承担事故责任方承担5894元诉讼费用的调解协议,代理人范■及罗梅林也签字确认。宝安区法院就该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2006年6月14日范■签收了该调解书,19日该调解书经全部签收生效。
为顺利实现该调解书所确认的给付款项,范禹香于6月22日再次委托范■担任其执行阶段的代理人,授权范■可办理领取赔偿款的签字手续,并将领取的赔偿款项打入范禹香指定的银行账户中。范■持范禹香的有效身份证件于中行湖南省邵阳隆回支行开具了一个账户,户名即为范禹香。2006年7月底,事故赔偿款及诉讼费用共285894元全部到范禹香账户后,范■却告诉被害人范禹香调解不成功,需等待法院判决,并于2007年3月30日交给罗梅林一份伪造的盖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章的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经鉴定,民事判决书为伪造,公章为假公章)。根据该“判决书”,范禹香只能获取赔偿款156369.31元,被告方承担诉讼费用6243元,合计162612.31元,比调解书确定的285894元,少了123281.69元。罗梅林于4月9日到宝安区人民法院了解情况,得知所谓的“判决书”并不存在,为搜集证据,于11日从范■处取得伪造的判决书原件,随后报案。2007年4月18日,公安人员在宝安龙华将范■抓获。
据了解,案发后,范■委托家属将被害人范禹香应得的赔偿款和法院退还的诉讼费共计285894元支付给了范禹香。同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范■支付了30000元用以弥补范禹香的损失,并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