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是深圳金融业发展史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日子。在昨天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数易其稿、历经三读的《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以高票顺利获得通过。
这是全国第一部金融业发展促进法规,对全国和地方立法具有借鉴意义。其立法过程和正式出台都引起了许多城市的关注,其中金融业发达的上海市已组成由该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率领的考察组来深考察立法经验。
力促金融业占GDP比重提升到12%以上
该法规共10章50条,对深圳金融业的地位、市政府对金融机构的支持、金融创新鼓励、全市金融布局、深港澳金融合作、金融人才培养与引进、金融发展委员会的成立与职责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金融业的地位方面,法规开宗明义规定:“市政府应当把金融业作为战略性支柱产业。”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肖志家表示,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立法宗旨高,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相信在这一法规的指引下,未来几年深圳金融业占GDP比重提高到12%乃至15%是完全有可能的。
使深圳成为港深大都会国际金融中心有机组成部分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业发展促进条例对金融业的发展目标是如何定位的?
深圳金融业发展有两大核心优势,一是深交所是我国两大证券交易所之一,是国家政策层面上确立的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主体。二是深圳毗邻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在人才交流、与国际资本对接和金融市场培育等多方面有着其他城市不可比拟的优势。本条例所确立的金融业发展目标充分体现了这两大优势,这个目标是:“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为核心,以深港金融合作为纽带,巩固提升深圳金融中心城市地位,使深圳成为港深大都会国际金融中心有机组成部分,重点突出投融资、财富管理和金融创新功能。”“保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已被写进我国“十一五”规划。立法调研起草小组认为,把深圳作为这个金融中心的有机组成部分,符合国家利益,也有利于香港国际金融地位的提高。在这个国际金融中心中,深圳重点突出投融资、财富管理和金融创新功能。
积极探索与香港金融市场的对接
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世所公认,而深圳毗邻香港,借势发展,条件优越。条例提出,在金融开放的过程中,探索与香港金融市场的对接。规定市政府应当协调监管机构及金融机构与香港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在下列领域开展合作:支持香港发展人民币业务,在两地货币市场合作的深度与广度方面进一步加强合作;深化深港两地银行间的业务合作,支持港资银行在深圳发展;建立深港两地证券交易所合作伙伴关系,推动两地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拓宽深港两地保险市场合作范围,加强双方在业务、培训、后援服务外包等多个领域的交流合作;加强深港两地在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合作,探索共同设立石油等大宗商品期货交易所;完善深港两地清算、支付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条例还强调参照与香港合作的方式,加强与澳门的合作。
给予与高新技术产业相似的政策优惠
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当整合公共资源,建立金融机构发展壮大、引进集聚和创新的激励机制,支持总部在深圳的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形成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金融企业为核心,以中小型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和配套服务企业为基础的金融市场主体格局。支持总部在深圳的金融机构参与政府组织的债券发行、银团贷款和国有资产重组。
条例提出,市政府应当优化金融环境,采取富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支持措施,引进各类金融企业在深圳开设总部和分支机构。尤其令人振奋的是,市政府对技术含量高的金融企业除给予现行相关金融优惠政策外,应当参照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