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深圳金融工程学院冯博士——
南开大学深圳金融工程学院保险系博士冯占军在深圳保险业巨头峰会上认为,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和社会互助机制,保险在有效应对巨灾风险危机当中,理应发挥其应有的或者独特的作用和效能,但是,当前我国保险机制在巨灾风险管理当中,却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迄今为止,保险在我们国家巨灾风险管理当中的作用还十分有限。2005年,我们国家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经济损失2000多亿,相应的保险赔款110亿元左右,占比不到5%;今年年初南方大部分地区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516.5亿,保险赔款仅为19亿元,只占总损失的1.25%。5·12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的损失,现在最多的机构预计达到5000个亿左右,但截至目前,全国保险赔付只有3.7亿元,这个比例也是非常低的。
由此可见,我们国家巨灾风险管理体系还不完善,作为风险管理当中应有的支柱或者重要的一块,巨灾保险制度十分缺失。
从总体上看,我们国家建立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可以尝试搭建起政府加保险的完整架构,即政府主要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和适当的财政支柱,保险公司广泛参与,利用市场化的参与机制和再保险的手段,比较完善的巨灾风险保障体系,应该是全民性的风险防御体系。目前,我们国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政府和社会也已经有了一定的共识,而国内保险业在开展巨灾保险已经具备一定的经验,加上国外已经有成熟经验可供借鉴。所以,应当以今年雪灾和汶川大地震为契机,建立我们国家的巨灾保险制度。
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可从四方面入手
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走以市场为主,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道路。虽然目前我们国家已经具备相当实力,但是因为我们国家面临的问题还很多,负担还很重,巨灾发生的频率很高,在整个赔偿中,还是要以保险为主体,政府相结合较为合理。
加强巨灾保险立法工作。我们国家的《保险法》没有涉及到地震和巨灾保险制度,《防震减灾法》提到了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也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但这还是不足够的。因此,我们国家应当适当修整《保险法》和《防震减灾法》。并应当借鉴西方经验,制定专门的巨灾保险法,这样才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设立巨灾保险基金。由国家财政投资,分保收入。另外还可以参照我们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模式进行应用。
建立信息共享和技术合作机制。因为巨灾涉及到很多方面,保险、气象、水力、测绘、农业、统计等各个部门都要参与,包括相关的科研院所包括国际机构,建立技术交流与合作平台,对全国进行风险区划,建立巨灾保险模型,从而为更好开发保险产品建立很好的基础。
核心提示
地震台风暴雨等
重大灾害不容忽视
什么叫巨灾风险?
简单的定义,是指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风险。其产生的原因有两类:一是自然灾害,像地震、台风、暴雨、洪水、海啸等;另一类是人为灾祸,包括恐怖分子袭击。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较严重的国家之一,特点是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近15年来,我国平均每年因各类自然灾害造成3亿人次受灾,倒塌房屋约300万间,紧急转移人口约800万人,直接经济损失2000亿元。
在我国最近发生的灾害中,洪涝、干旱、地震、台风和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占总量的80%-90%,是最为严重的五种灾害。在因各类自然灾害死亡的人口中,地震造成的比例最大,其次是洪涝干旱等气象灾害。
从2001年到2007年,来自民政部的统计报告。我国由于自然灾害受到的经济损失也是非常严重的,从2001年到2007年大家可以看出,基本上每年都在2000亿元左右,最少的是2004年的1600多亿元,最多的是2006年的2500多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