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全市法院系统开展“直通车”接访活动。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郭毅敏接待了3批来访群众,重点处理同类案件判决结果不一样的相关申诉,向他们解释了有关司法程序,引导他们依照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承诺法院将依法快速审理案件。
在昨天的“直通车”活动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还邀请省、市人大代表张丽杰和市人大代表张国芳参加了接访活动,两位人大代表认为“直通车”活动对于增加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完善监督形式具有特别的意义。
问题:同一楼盘房产纠纷,别的业主胜诉,自己却败诉了
答复:依法律程序向省法院提出申诉
案情基本相同但判决结果不同,来访人刘先生因为这样的原因对判决结果不服,所以来到了昨天的“直通车”活动现场,向郭毅敏反映问题。
据反映,2006年10月15日刘先生与一开发商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刘先生支付40余万元的房款,该开发商在2006年12月28日前交付房屋,否则开发商应承担每逾1日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刘先生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开发商没有按合同约定交楼,因此刘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经龙岗区人民法院初审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刘先生和开发商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依据合同约定,刘先生已按期支付占房屋总价2成的首期款,但未按合同约定在相应日期前办理银行按揭付款。作为购房者,刘先生依法负有依约向被上诉人按期支付房款的义务,由于刘先生未能履行该义务,所以开发商有权拒绝上诉人的交房和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要求。
“银行延期放款不是我的原因造成的啊,同一幢楼和我情况差不多的其他案子为什么法院却判开发商败诉呢?”对于判决结果刘先生不服,并现场出示了该房盘同类案件不一样的判决结果。
“这确是同种类型的案件,为什么会有不一样的判决结果?这主要是因为法官对原履行抗辨权的认识不同。”在“直通车”现场,郭毅敏对个中原因进行了解释。他表示,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了终审判决的情况下,刘先生只能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向省法院提出申诉。
“省法院会不会受理我的申诉啊?”对要跑一趟广州,赵先生心里显得“没底”。
“肯定会受理的!”郭毅敏态度诚恳地解释道,并表示赵先生在提出申诉后将有关信息告诉市中院信访办,市法院将负责与省法院沟通案件情况,协助赵先生的案件能顺利进行。
问题:同是上班打瞌睡被炒,为什么工友赢了官司,自己却输了
答复:十月底给予一个正式答复
还是因为案情基本相同但是判决结果不同,钟先生来到了昨天的“直通车”接访活动现场,他因为在上班时间打瞌睡被原服务公司解雇。
钟先生反映说,自己在原公司每月只休息2天,每天上班12个小时,属于严重超时加班。在长时间被迫加班的情况下,钟先生认为自己偶尔打瞌睡属于正常,并且原公司已经对自己在加班时间打瞌睡的情况进行了处罚。原公司罚款的行为本已属于不合法的扣款,以“上班睡觉”为由将自己开除的行为属于单方无故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因此应进行相应赔偿。
经宝安区人民法院初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钟先生在上班时间睡觉,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其所在原公司因此解除与钟先生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理,可以不支付经济赔偿金。但是,钟先生反映说,和自己同时打瞌睡被炒的另一名工友就同样的问题提起了上诉,但是相关诉求获得了支持,厂方必须支付赔偿金。
“我不服!对两个案件不一样的结果有疑问!”“直通车”现场,钟先生明确自己的态度,并表示案件已在今年1月28日进入再审阶段。
“你有什么要求?”“我还是要求厂方要作出补偿!”
面对钟先生的诉求,郭毅敏表示,若钟先生所说属实,法院将纠正其中一个案件的结果,但首先法院必须核实两宗案件的基本事实,才有可能提交给审判委员会依法改判。“认定事实和依据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希望你能给法院一点时间进行调查。”郭毅敏诚恳地说。
“我这案件前后已有三年时间,不能再拖了,审理能否快些啊!”钟先生说出心中的顾虑。
“我十分理解你焦急的心情,请给我们一个月时间!”郭毅敏10月底将给钟先生一个正式的答复。
昨天“直通车”现场,同种案情判决结果不一样的情况,尤其令人关注。郭毅敏接受“直通车”记者采访时强调,近几年来全市法院一直在标准化办案工作方面进行探索,并走在全国前列。从下周开始,市法院将就标准化办案工作到基层法院进行调研,总结标准化办案工作的相关经验和做法,加以进一步完善。法院系统将努力通过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办案标准,进一步提高法律适用水平,提升司法能力和办案水平。
问题:已经签订购买合同,开发商竟把房产转卖他人
答复:建议双方和解让开发商给予赔偿
因为和开发商在购置商品房时存在纠纷,常先生昨天来到了“直通车”现场,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昨天的“直通车”活动中常先生反映说,2004年8月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地产购买合同,合同签订后,他依据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支付了房款,但开发商却一直没有向常先生交付相应房屋,因此常先生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和滞纳金。
对相关事实进行认定后,福田区人民法院初审判决开发商应向常先生交付房产并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一审判决后,开发商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常先生向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的过程中福田区人民法院发现涉案的房产已经被开发商转卖他人,因为法院判决所确定的房产交付内容已经无法执行,否则将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直通车”现场,郭毅敏与常先生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交流。
“这房子已转卖给他人,要继续执行是不可能了,但是开发商要承担赔偿的责任,赔偿是有限度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再审与和解的结果不会有太大的差别。与其这样,我希望你选择和解的方式尽量减少损失,这既省时间又节约成本。”了解相关情况后,郭毅敏向常先生说出自己的看法。
“开发商擅自把房产转卖他人,我觉得法院应该对开发商进行处罚!”听了郭毅敏的解释后,常先生还是有点想不通。
郭毅敏进一步解释说,若常先生在一审期间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若开发商在查封的情况下继续把房产转卖给他人,开发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但此一房产没进行财产保全,“一房两卖”违约者,只能按民事处罚最高给予房产2倍的赔偿。“请你理解,法院作出的判决是不可能超越法律规定,希望你全面考虑情况后作出是否要和解的决定。”
常先生默默地听着,不时点点头,强调自己会认真考虑建议以便尽快获得相关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