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特区报记者 李舒瑜
法规的具体配套规定迟迟未能“出炉”,影响了法规的实施效果,这是当前我国立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之一。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二审”的《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一稿)》专门规定,法规具体配套规定应在法规施行六个月内作出。
据介绍,此前条例的“一审”稿也曾针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要求法规具体配套规定与法规同步实施。在审议中,有专家认为,配套具体规定和法规同时实施,在实践中落实有一定难度。如果不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限制,可能造成无限期拖延。
目前,《立法法》明确规定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期限为一年。鉴于此,此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一稿)》结合深圳地方立法的实际情况规定,法规要求有关单位对专门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规定。法规对具体规定的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开门立法方面,《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一稿)》不仅要求列入市人大常委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立前、立中、立后向社会公开,而且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也应当在大会前一个月将法规草案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开,各代表团对法规案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至此,我市立法全过程都基本做到向社会公开。